网站销售条款

1.适用范围与对象

1.1

本销售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双方在刊登本条款之网站上(以下简称「本网站」)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硬件及或软件)或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之提供、销售及订购:(A)代表卖方的「我方」,MALOSSISTORE (参考条约中的「我方」,系指「我们」或「我们的」)(B)代表买方的「贵方」(条约中的「贵方」,系指「您」或「您的」)。

1.2

除适用于退货条款规定之项目外,每一笔订购皆视为最后之确认订单,不得取消或要求退款。

2.要约、确认与承诺

2.1

本网站上所提供或标示的价格、报价以及产品说明皆以我方实际供货情形为准,在我们承诺贵方订单之前并不构成要约,且得随时撤销或修改(如下所述)。

2.2

我方虽尽力确保网站上出现的产品均有供货,但仍无法保证所有品项在贵方提交订单时皆有库存或能立即供货。如我方无法处理或执行贵方订单时,得拒绝该订购(无须负担任何责任)。若有此情况,我们将退还贵方对于该产品已支付的款项。

2.3

贵方在提交订单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规定及我方后续的承诺,并构成向我方提出订购产品或服务的要约。

2.4

在承诺前,订单确认书会透过一封自动产生的电子邮件寄出。请注意,此自动确认书并不构成正式的订单承诺。

2.5

我方在配送订货 / 开始提供服务,并接受贵方的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时 ,即表示接受该订单,我方对贵方订单的承诺随即生效,同时合约也正式成立(「承诺」)。

2.6

在「承诺」后,我方得将收到的订单记录、确认书、承诺书以及其他合约记录保留一段适当时间。我方得于贵方提出书面请求时,提供这些数据复本;不过,贵方应自行打印此类文件及本规定并妥善保存。

3.贵方权责声明

3.1

贵方在订单提交时,声明提供准确且充足的最新信息供我方执行订单之用。

3.2

贵方有责任维护提供我方的帐户信息,并随时更新贵方帐户内信息,以确保其正确及完整性,并确保信息(以及贵方所取得存取进入本网站和 / 或购买产品密码)安全性,避免未经授权的存取。

3.3

除非另有协议或依适用法律规定,在认定贵方为产品或服务之用户而非转售者的前提下,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保固范围仅限于贵方本人。

3.4

未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贵方不得径自代表我方或代表产品制造商、授权厂商或供货商行对外提出保固、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 。

4.价格与付款规定(注意:我方于承诺贵方订单前无法针对价格进行确认)

4.1

除非另有明示的协议,产品或服务的应付帐款一律以配送或交付时之有效价格计算。可于网站或订单确认书上标示价格,但如发生价格不符之情形,则正式价格为「承诺书」上所告知的价格。

4.2

在「承诺」前,我方有权在成本提高的因素考虑下,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原物料、运输、劳力 、关税或其他税率的提高或开征,以及汇率波动等),得随时取消任何折扣且 / 或修改交易价格。同时,我方亦保留于出货前告知贵方任何产品说明错误与价格错误之权利。在此情况下,贵方如果选择继续执行该订单,即表示认知该产品或服务将按修改后的产品说明及更正后的价格供应。

4.3

送货地点详列于本网站上(「配送范围」)。除非另有订定,否则本报价:

4.3.1

不包含交付至配送范围内之协议地点的运费或费用(该项收费另述于本网站上);且

4.3.2

不包含须另外计入应收款项的加值税和其他(适用)税项或关税;

贵方于提交订单时,即表示同意支付我方于本网站上所指明之税赋、配送费用及运费。

4.4

帐款应于出货前依本网站指定之方式付清(除非事先取得我方同意,否则恕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4.5

除非本规定或本网站中另有明示,否则即使贵方声明产品短少或瑕疵,我方仍得要求帐款全额一次支付。

4.6

我方将于产品寄出或开始提供服务时在信用卡或借记卡上扣帐,并保留于承诺订单前查核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能力的权利。

4.7

若无我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反索或抵销扣除任何应付帐款。同时,我方亦得于帐款到期后随时向贵方提出诉讼争取产品货款,即使当时产品所有权尚未移转至贵方。

5.交货与风险

5.1

我方于本网站上、订单确认书中、承认书上或于他处指定之交货时程 / 日期仅为预估。我方虽竭力在该时程或日期完成送达任务,但仍不保证能够于某特定日期前出货和/或提供服务,且无须负担延迟或无法履行之赔偿责任。

5.2

送货地点应为「配送范围」内贵方所指定之有效地址,并以「承诺书」内所载之送货地址为准。贵方应核对任何订单确认书上及承诺书上的送货地址,如发现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我方。贵方若于提交订单后变更「送货地址」,我方保留向贵方收取因此而产生之额外费用的权利。

5.3

若贵方拒绝或无法按本规定之约定取货,我方毋须承担产品损失或损坏之责任,且得在不影响我方之其他权利或救济途径下:

5.3.1

我方有权要求贵方立即全额缴清已交货之产品或服务帐款,并且得以我方认为适当之方式完成交货或在贵方承担风险下代为保管产品;

5.3.2

贵方应该于我方提出要求时负责支付所有的产品保管费用以及因拒绝或无法提货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5.4

除适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保障范围之外,贵方无权以收货短缺为由拒收全部或部分产品,除非贵方于最近一次发票或产品收讫日起七天内以书面向我方提出申索,否则即使有收货短缺或产品未送达的情形,贵方仍应全额支付实际收到产品的款项。

5.5

我方若以分批方式配送,则每批产品构成一个个别合约;贵方无权因其中任一或多批产品的瑕疵而拒绝履行整体合约,亦不得取消后续其他分批寄送的产品。

5.6

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产品于运送途中或因放置在贵方所有物或所提供之运输业者 / 运输工具(取其最先发生者为准)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坏,其责任由贵方自行承担。

6.拒收、运送途中的损失或损坏

6.1

除非符合上述规定或任何适用的退货规定、或为本规定不得排除或限制的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否则:

6.1.1

贵方无权拒收产品或服务,且我方亦毋须为此负赔偿责任,除非:

(a)

贵方于收货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我方者;

(b)

产品有瑕疵(该瑕疵非因贵方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且贵方于收货后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我方者。

(c)

服务履行有瑕疵(该瑕疵非因贵方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且贵方于明显发现该瑕疵后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我方。

6.1.2

我方不负责赔偿以下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产品安装不完全;与其他有瑕疵、不适合、安装不完全的设备搭配使用产品;因贵方之疏忽、使用不当或未依照制造商的说明或指示使用产品。

6.1.3

当发生缺货或无法交货,或者发现产品 / 服务有瑕疵或损坏时,我方得选择:

(a)

(如果是产品缺货或无法交货)解决该缺货或无法交货问题并 / 或

(b)

(如果是服务无法履行或发生履行瑕疵)解决服务无法履行或履行瑕疵问题;并 / 或

(c)

于产品瑕疵或损坏符合任一适用之退货规定时:

(i)

更换或修复贵方所退回的产品;或

(ii)

退还所有损坏或瑕疵产品的已付款项。

7.软件

7.1

若供售之产品为软件或包含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则我方或相关之授权人 / 拥有人为该软件之授权提供者。并须按照相关的终端使用者授权同意书或该软件及 / 或产品所包含之其他授权规定(「授权规定」)。此外:

7.1.1

该软件禁止复制、改编、翻译、公布、散布、变更、修改、拆组、解译、进行还原工程或与其他任何软件体搭配使用,除非(i)于授权规定中载明允许,或(ii)适用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合约不得排除该项行为的行使权利。

7.1.2

除非在任何适用授权规定的允许之下,否则一旦贵方拆开软件透明收缩膜包装并 / 或打开授权密封并 / 或使用软件,这些条款或任何适用退货条款所赋予贵方的退货以及 / 或退款权利便不再适用。

7.1.3

除非经我方书面同意或在相关授权规定的情形下,软件所有内容均以「现况」提供,对于质量、产品适用性、效能或产品与软件说明一致性等方面不具任何保固、规定或条款;同时,我方对软件之安装、设定或错误 / 瑕疵修正等亦不提供任何保固或保证。建议贵方参考任何授权规定,确认关于贵方对软件制造商、授权厂商或供货商得行使的权利。

8.责任限制

8.1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论我方是否知悉或被告知损害发生之可能、本规定所提供的有限救济是否能够达成其主要目的:(1)(不管是违反、侵犯任何其他法律条文)我方最大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贵方订单之金额,且应尽可能接近贵方之实际损失;(2) 我方对特殊、偶发、间接或衍生之损害,以及利润损失、收益损失或弥补费用等不负赔偿责任。

9.第三方权利

9.1

我方若因贵方之特殊要求或指示提供服务或对产品执行任何作业,而导致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之权利时,所有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责任、申索或费用,贵方应负赔偿我方责任。

9.2

除非授权规定或他处另有明示,依法令于可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贵方无权要求我方为产品或服务侵犯或涉及侵犯第三方之所有权负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产品之专利权、著作权、数据库权利、注册设计、商标或其他权利为 / 可能为第三方所有,则贵方应参考该产品制造商及 / 或授权厂商或拥有人的相关规定。我方之责任义务仅限于移转所我方所拥有的权利或资格于贵方。

10.「现状」保固一般条款–本条款优先权并不高于制造商随附于产品中的个别保固声明;

10.1

不论是刊载于本网站上或是由我方提供产品的所有说明、插图、绘图、摘要、规格、效能数据,其目的是仅为提供产品的一般信息,并不构成我方之保固或与实际产品完全符合之声明。贵方必须查阅制造商的说明书或保固文件,以确认贵方的相关权益。

10.2

贵方将可享有制造商、授权厂商或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保固,请务必查阅产品随附的相关文件。(其中如果包含退货规定,可能也有对于已交付之瑕疵产品的修复、换货程序规定)

10.3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在下述情形下贵方即使发现瑕疵产品或瑕疵零件,贵方的修复或换货请求权利将视为无效或失效:

10.3.1

产品曾经交付其他非制造商、我方或任何授权经销商之人员进行修复或改造;且 / 或

10.3.2

瑕疵产品未于出货日起三十天内连同详细的可能瑕疵书面说明一并退回;且 / 或

10.3.3

瑕疵之发生(全部或部份)乃因人为破坏或不当使用、贮放、维修、安装、或未遵守制造商使用说明或我方针对该交付产品所提出或公开的其他指示。

10.4

除了在第十一条明示规定外,我方不做任何明示性担保或声明,而且对于所有默示性担保与声明,(包含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默示适售性、适用性以及未侵权等),我方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本规定之内容为贵方所享的唯一救济途径。

11.许可、关税及出口

11.1

若贵方必须具有政府或其他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或同意书才能取得、运输或使用该产品,则取得许可证或同意书的费用应由贵方自行负担,并且依要求向我方出示该证明文件。贵方无权以此费用抵扣货款或因证件问题保留或延迟付款。我方可要求贵方支付因这类问题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或支出。

11.2

按本规定授权或出售予贵方的产品可能必须受到该送货范围出口管制法或出货地点 / 使用地点所属司法管辖区的规范。贵方应负遵守这些法律的责任,且不得做出任何违法的行为。

11.3

从境外输入的商品,如果超出某特定价值可能必须支付报关费用(例如:总值超过贵方的个人进口限额)。贵方可能必须额外负担产品送达贵方指定目的地时应课征的报关费、进口税以及其他税捐。由于我方无法决定这类的费用有哪些,所以例如清关费、进口税或其他税赋等额外的支出必须由贵方自行负担。如果要进一步了解通关政策或关税,请贵方洽询相关管辖区内的当地海关。

12.通知

12.1

所有与双方合约相关的任何通知或书信往来,可由专人面交或者透过预付邮资之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交付至任一方最近一次以书面告知的最新地址和最新联系人。该地址依法同时也将是处理法律诉讼的联络地址。除了前文中有关订单的取消规定外,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地址正确之)通知或书信往来将视为已送达:13.1.1

若采用专人面交方式,于约定地址完成交付当日(或者,如果该日非工作日,则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12.1.2

若采用邮递方式,邮件寄出当日算起的五个工作天后;

12.1.3

若采用传真方式,发信当日于传真机证实回报传送成功后(或者,如果该日非工作日,则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12.1.4

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取以下最先发生者:(i)收件者确认已收到电子邮件;(ii)发件人收到成功送达回条或开启邮件的回条;(iii)发件人未收到传送失败的通知前提下,传送邮件48小时后。

13.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13.1

贵方确认,于订购我方产品或服务时,已阅读我方所提供之「隐私声明」并于购物车页面勾选同意我方得基于「隐私声明」中所载特定目的,搜集与处理贵方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类别详「隐私声明」所载),并于「隐私声明」中所载之期间与地区内,由我方、我方关系企业及我方服务供货商、合作伙伴、产品制造商、授权者或供货商(我方关系企业及我方服务供货商、合作伙伴、产品制造商、授权者或供货商合称「关系企业及第三方」)利用贵方个人资料。贵方就提供之个人资料所得行使之权利载于「隐私声明」中。贵方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惟若不提供个人资料,则可能无法完成产品或服务之订购程序。

13.2

关于传送订单的安全性:

13.2.1

我方的安全服务器软件会加密处理贵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信用卡或借记卡卡号、姓名以及地址。也就是说,贵方输入的字符先会转为一段段代码,然后透过因特网安全地传送。

14.一般条款

14.1

贵方不得以让渡、转移、转卖或转让等方式,或涉嫌以让渡、转移、转卖等方式移转在本规定下所享有之权利。任何可疑的让渡动作都将视为失效或无效。

14.2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之环境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攻击、暴乱、民众动乱、政府政策、爆炸、火灾、水灾、风灾、意外事件、罢工、工厂停工、贸易纠纷或劳工抗争、工厂倒塌或机器故障、停电、网络中断或原物料断货等妨碍我方履约、或致使我方无法履约或延迟履约,在以上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约,我方亦毋须为其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我方得选择取消贵方订单并退还所有已付款项。

14.3

贵方并知悉本规定将优先并取消双方先前前以口头、书面、明示或默示的所有合约、协议及工作约定。本规定的优先权高于参考他处的相关规定或条款,并优先于贸易惯例或交易过程中一切默示规定或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其他可能与本规定发生衡突的适用规定或绦款。我方得在适用法律最大允许范围内保留经书面通知贵方后修改本规定的权利,但是对于贵方有权拒绝的事项-条约之修改涉及已承诺但未执行的订单,我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贵方。

14.4

我方或贵方在执行本规定时的从宽、延展、拖延或宽限,或任一方提供对方的通融时间,对于该项权益本身并不会造成损害或限制。

14.5

除非为我方签具之书面文件,否则任何违反本规定的所有规定或条件的声明一律无效。任何违反本规定其中任一规定,不得视为连带违反其后续条款。

14.6

我方因任何理由裁定或经具司法管辖权之法院发现,本规定的任何条文或部分条文在特定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法律下判定为不合法、无法强制执行或无效时:

14.6.1

在不适用该裁定或判定的其他管辖区内,本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以及

14.6.2

在作出判定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内,本规定中的其余条文仍具全部效力及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14.7

双方同意以电子文件作为表示方法。

15.准据法

15.1

关于本规定之效力及施行,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如有争议需兴讼解决时,双方于未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或民事诉讼法第436-9条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之情况下,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5.2

中文为处理争议或法律诉讼之使用语言。